新闻头条
因勘测设计失误造成投资增加200万以上,设计费全部扣除,禁止3年投标,并赔偿业主损失!
2020-09-26  浏览:4011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及《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三府〔2018〕10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zhaogaike@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二、邮寄信件至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2号市发改委招概科,联系电话:0898-88232487,信封请注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三、通过“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sanya.gov.cn/)首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专栏,进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及《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工程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查;负责根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按照设计变更分类报相关部门审批;负责对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设计变更类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和备案;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责任主体进行追责。市审计局负责对设计变更导致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超过500万元和超概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适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审批,一概由项目业主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八条设计变更受理截止日为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之日,受理截止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九条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规范标准和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减少勘察和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并对勘察和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于已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如根据市政府批示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使调整后的概算超过原概算的,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和调整概算以及投资计划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业主单位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标。经过招标,设计变更工程若不是由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的,则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由业主单位、原总承包单位与变更工程的中标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中需明确设计变更工程的中标单位属于分包单位,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变更时发现设计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但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工程调整合同价款超过10%的,由业主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批后,以暂定变更价签订补充协议,待项目完工后,与主合同一并申报结算。若同时涉及调整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的,由业主单位列明计费依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变更预算、合同条款等),签订补充协议,最终价款以结算为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结算过程中,发现变更工程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对增加的价款不予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设计变更条件及分类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的条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三)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地设计调整或修改;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分类
(一)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提请审计部门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项目业主的副市长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为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提请审计部门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项目业主的副市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三)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为三类设计变更,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100万元的,为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在自行审查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后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五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执行变更,并对设计变更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该类设计变更不需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针对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进行概算调整。因项目建设期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增加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可参照设计变更分类及对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除上述原因外发生的超概行为,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


第三章 设计变更报批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联系单、变更通知单等材料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的项目)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的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内部审查,同时进行集体决策,并组织市财政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现场见证。项目业主根据审查及见证情况编制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见证单。见证单需由相关部门的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针对设计变更事项建立对应的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日期、变更说明、责任主体、报批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根据进度状况对台账进行实时更新。项目业主应要求代建、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建立对应的台账管理措施,做到信息一致,多方可查。


第二十条针对应急抢险等施工现场无法长时间等待见证工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拍摄影像资料,同时可使用远程见证软件或工具,将现场影像资料及时上传并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实时在线见证。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结合专家反馈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后,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变更分类报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汇总申请资料后,按设计变更分类报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追责方案。
(五)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工程联系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实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免责声明等(必要时提供)。
项目业主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作为设计变更追责管理的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主要和次要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将对应的结论在内部审查单、设计变更书面申请上进行清晰说明。


第二十四条对于项目发生设计变更且非测量、勘察、设计、代建等单位责任的情况,相关单位应出具对应的免责声明,由项目业主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与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初审通过后,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按照设计变更分类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工程签证的见证、备案参照设计变更程序办理。


第四章  设计变更奖惩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负责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编制追责实施方案,对追责原因、追责对象、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追责管理台账,对项目业主的追责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对于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实际不符的;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报告情况与场地实际不符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漏项、设计深度不够的;监理单位随意、违规签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经项目业主组织有关单位核实后,确属其失误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20%,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本市6个月的投标资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50%,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本市一年投标资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扣减全部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业主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施工单位虚假上报设计变更或伪造工程签证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算,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错套定额、组价和取费不合理等情况导致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100万元以上的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20%,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6个月投标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资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50%,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公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超过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扣减全部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禁止其2-3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代建单位不作为、出具虚假资料或虚假见证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将其行为予以曝光和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业主单位将设计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或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市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量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业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项目业主应研究制定造成工程设计变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建设项目超概算、超预算问责制度,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惩罚措施具体明确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九)申请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需严格开展追责,追责结果作为最终财政拨款的依据,无追责结果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参建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设计变更而节约项目总投资且项目工程质量优良、达到使用要求的,由项目业主审核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出具审定意见,项目业主根据审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参建单位一定奖励,奖励情形和标准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奖励额度不超过节约投资额的1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EPC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备案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8〕104号)同时废止,已经受理设计变更申请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环保污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