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露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联 系 人:张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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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简称VOCs。
3.2
有机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 organic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简称OHAPs。
3.3
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 highly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可在环境中高效且迅速反应生成臭氧(O3)的VOCs,简称HRVOCs。
3.4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物料。
3.5
气态VOCs物料 gaseous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VOCs物料,简称气体。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VOCs物料,简称轻液体。
a)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
b)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混合物。
3.7
重液体 heavy organic compounds
除有机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VOCs物料,简称重液。
3.8
设备 equipment
指含有VOCs物料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以下类型: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3.9
密封点 seal
指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内物料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包括:
a)不可达点:指由于空间距离、埋地、设备阻挡或空间过于狭窄隔离等物理因素,导致难以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难于检测点;以及由于辐射、隔离等安全因素,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险于检测点,统称为不可达点。
a)可达点:除不可达点之外的密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