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
(试行)
为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补齐农村环境治理的短板,因地制宜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止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引起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供有关部门及各基层组织使用。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农村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指南》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包括农户冲厕及农村公厕化粪池溢流污水、农户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和庭院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村级污水管网、预处理设施、终端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本《指南》推荐的治理技术模式,包括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应按照《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1.2 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优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布局,重视区域衔接,预留升级设施建设用地。
2)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的选择务必统筹考虑当地地理条件、自然环境及农村的地域性差别,针对不同地区、地形地貌、地理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相应的治理模式与工艺。
3)资源利用优先、适度集中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满足排放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投资省、运行能耗及费用低的原则确定治理模式和工艺。
结合湖南农村区域特征,优先考虑就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居住集中、环境敏感程度较高的区域适度集中或纳管处理。
4)收集与治理设施建设并重:收集管网建设与治理设施建设需同步进行,避免治理设施闲置或进水浓度低,浪费投资和资源。
5)经济实用、易于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尽量简单,不做“高、大、上”的面子工程,做到“建设一处、稳定一方”。工程设施要方便管理、运行维护简单,并能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
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5)《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554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7)《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8)《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
11)《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
12)《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
13)《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
14)《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
1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
16)《生物接触氧化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09
17)《生物滤池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14
18)《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T54
19)《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441
20)《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NY/T702
21)《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
2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23)《湖南省用水定额》2014 年
1.4 总体要求
1.4.1 规划要求
1)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首要任务,也是流域及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抓住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契机,在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城镇污水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以水环境功能要求为依据,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性湖泊以及生态红线区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和规模较大村庄、规划发展村庄和街(乡、镇)周边村庄优先治理,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减轻水环境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生态为本,循环利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须突破“就污染治污染”的传统观念,树立生态低碳理念,结合农田施肥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景观建设,注重水资源和氮磷资源的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和村庄,逐步推行黑水(厕所污水)和灰水(其他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处理,强化生活污水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因村制宣,分类指导:根据地理区位、环境容量、村庄形态、尾水利用、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适宜的治理模式。对于城镇周边和邻近城镇污水管网且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规划发展村庄,优先考虑纳管处理模式;对居住相对分散、周边具备消纳土地的规划保留村庄,采用分散治理模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或处理;对于不具备纳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且排放要求较高的规划发展村庄,采取集中治理模式。
1.4.2 治理设施建设选址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选址应结合村庄布局、地形特点、管网高程、主导风向和便于回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平面布置要考虑与周边景观的相容性,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一般选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低以及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并按污水处理系统的规模适当考虑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2)处理后出水应以就地消纳为主,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或排放要求后可用于农灌、绿化及其他用途或排入水体,结合农村产业特点,合理利用周边己有沟、渠、坑塘等,在有适宜污水回用的条件下,宜优先考虑回用,出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或特殊水域。
1.4.3 污水收集要求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及建设应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
1)规范农户生活污水排放,实现生活污水的有序收集与排放。
2)所有农户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农户,须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改造。
3)采用分散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农户必须严格做到“黑灰”分离;采用纳管处理和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农户原则要求做到“黑灰”分离,“黑水”尽可能实现就近资源化利用;不能实现“黑灰”分离的必须增加化粪池容积,确保污水实现有效无害化。
4)新建农村住房必须配套建设化粪池,原有未配套化粪池或化粪池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农户,须根据农村改厕工程安排实施。
5)提供餐饮服农家乐的厨房污水须经隔油池进入排水管网。对于在庭院院内洗涤衣物、杂物的,应在庭院内设置污水收集槽,槽顶高出地面 20cm,以免雨水进入,收集槽排水经出户管接至排水管。
1.4.4 治理要求
1)对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后原则上引入保护区外排,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2)污水经处理后排放的必须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定位,确保稳定达到《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 的要求排放。
3)对于湘资沅澧重点流域、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重要断面汇水区、黑臭水体以及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4)利用池塘、沟渠等自然水体消纳生活污水的必须确保不形成黑臭水体。
5)对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游泳区等特殊水域的污水需综合考虑大肠杆菌等生物学指标。
6)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必须确保污水实现无害化、并满足国家、湖南省或当地相应的标准或要求。
1.4.5 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污泥农用应满足 CJ/T309 的要求,污泥用作园林绿化应满足GB/T 23486 的要求,施用污泥应与土地可消纳的农家肥量相匹配。
1.4.6 排水水质要求
1.4.6.1 直接排放限值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且规模在 l0m³/d(含)-500m³/d(不含)时执行表 1.5-1 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 10m³/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 1.5-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 IV 类、V 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 10m³/d(含)-500m³/d(不含)时执行表表 1.5-1 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10m³/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 1.5-1 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5-1 规定的三级标准。
1.4.6.2 间接排放限值
纳管式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模式,污水就近排入市政管网前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
1.4.6.3 特别排放限值
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湘资沅澧流域重要断面汇水区、黑臭水体以及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要求排水指标增加氮、磷控制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1.4.6.4 资源化利用处理要求
1)黑水资源化利用参照标准
厕所建设达到《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I9379-2012)的要求,厕所污水尽可能资源化利用,经三格化粪池等设备完成无害化处置后作为农业肥料。
2)尾水资源化利用参照标准
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T18921 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1.4.7 治理工程验收要求
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设计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其设施验收包含工程验收及环保验收。
1)构筑物验收功能性试验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的有关规定执行。
2)管道功能性试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 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程验收必须包括环保验收,验收项目至少包括设施处理前后的水质、水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农户冲厕和村庄公厕污水及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以及农村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规模化农副产品加工废水、旅游区营业性集中餐饮废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废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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